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第30條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30條
餐飲業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洗滌場所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水龍頭高度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防水逆流污染;無充足之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者,使用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二、截油設施,經常清理乾淨。 三、油煙有適當之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油污及油煙污染作業場所及用餐環境。 四、廚房有維持適當空氣壓力及室溫之措施。 五、販賣櫃臺與調理、加工及操作之場所,予以有效區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9條
看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