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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31條

餐飲業應依下列方式,就設施、設備及器具、容器,施行清潔及消毒或殺菌: 一、清潔:採用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洗滌用水清洗;其使用清潔劑者,應以食品用清潔劑為限。 二、消毒或殺菌: (一)砧板、菜刀、鍋鏟及餐具:使用乾熱、蒸氣、熱水、氯液或其他有效方法處理。 (二)毛巾及抹布:使用蒸氣、沸水、氯液或其他有效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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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