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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33條

外燴業者,除應符合第三十條至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烹調場所及供應之食物,不得直接日曬、雨淋或接觸污染源,並有遮蔽、冷凍(藏)設備或設施。 二、烹調食物時,符合新鮮、清潔、迅速、加熱及冷藏原則,並不得交叉污染。 三、辦理二百人以上餐飲時,於辦理三日前向辦理外燴餐飲地點之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其備查內容包括委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參加人數及菜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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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