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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 第2條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指中央主管機關對有能力辦理本法
第八條
第五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者予以認定之程序。 二、驗證:指驗證機構對食品業者查核證明其符合本法衛生安全管理系統所進行之程序。 三、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得執行驗證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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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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