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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構之人員或場地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驗證機構變更認證項目、品質管理文件或作業程序時,應檢具第五條所定 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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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