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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之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 一、前條所定人員及設施之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 二、組織簡介、負責人及業務概要。 三、機構之品質管理文件及作業程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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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