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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要求驗證機構就其有關業務提出報告並接受查 核。 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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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