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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完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證證書: 一、因人員或場地等變更,致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資格者。 二、經查核發現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三、經依前條規定之查核有重大違失者。 前項證書廢止後,該驗證機構於一年內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提 出認證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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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