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
一、機構之組織架構及運作、人員編組與查驗能力,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規範,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並有執行本法第二
十四條所定食品衛生查驗之能力。
二、具備必要之食品衛生查驗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申請認證
項目之食品衛生查驗技術、相關法規,有充足之資訊及經驗。
三、置有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
所畢業,並具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受有食品衛生查驗相關專業訓練,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查驗
部門主管。
(二)受有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且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品質部
門主管。
(三)受有查驗業務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證明文件之查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