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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 一、機構之組織架構及運作、人員編組與查驗能力,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規範,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並有執行本法第二 十四條所定食品衛生查驗之能力。 二、具備必要之食品衛生查驗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申請認證 項目之食品衛生查驗技術、相關法規,有充足之資訊及經驗。 三、置有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 所畢業,並具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受有食品衛生查驗相關專業訓練,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查驗 部門主管。 (二)受有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且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品質部 門主管。 (三)受有查驗業務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證明文件之查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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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