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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對於驗證機構之申請,經書面審查後,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書,並載明下 列事項: 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驗證機構負責人姓名。 三、認證項目。 四、認證規範。 五、認證機關(構)名稱及地址。 六、認證證書核發之年、月、日及字號。 前項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 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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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