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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驗證機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驗證項目,認證其具有各該項 目之驗證能力。 申請驗證機構,辦理申請及相關作業流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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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