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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10條

受託機構及相關人員就其受委託檢驗業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揭露相關檢驗結果。 主管機關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揭露受託機構之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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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