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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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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6條
依
第四條
辦理委託檢驗,受指定者或參與甄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交主管機關: 一、執行委託計畫書。 二、機構及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機構簡介。 四、檢驗場所配置圖。 五、申請接受委託檢驗之項目及其相關檢驗設備、數量、規格、性能之說明。 六、檢驗作業管控程序及品質保證措施之說明。 七、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條款規範之證明。 八、機構之會計及稽核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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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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