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 第7條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7條

受託機構於檢驗部門主管、檢驗人員或檢驗有關場所、設備異動時,應即通知委託機關。 前項異動足以影響受委託檢驗項目之能力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終止其委託。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