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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將食品檢體送受託機構檢驗時,應填具委託檢驗單(以下稱檢驗單),並於食品檢體上黏貼封條。 受託機構於接獲主管機關送達之檢驗單及食品檢體時,應出具收據並負檢體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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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