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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5條

中央廚房食品工廠或餐盒食品工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得由領有中餐烹調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衛生講習一百二十小時以上,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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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