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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 第4條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4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任衛生管理人員: 一、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政、生活應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化學、生物、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二、應前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應第一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丙等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相關工作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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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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