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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8條

食品製造工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一、申報書一份及資料卡一式三份。 二、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證件文件、身分證、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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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