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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一句話看懂
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規範食品業者使用輻射照射處理食品的許可、輻射種類與劑量限制、標示、紀錄保存等事項,以確保輻射處理食品的衛生安全與消費者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1-19・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七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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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透過輻射照射處理,使食品達到抑制發芽、微生物等目的之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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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作為食品輻射照射處理之輻射線源及其限用之最高能量如下: 一、以鈷60產生之加馬(γ)射線。 二、電子加速器產生之X射線:五百萬電子伏(5 MeV)以下。 三、電子加速器產生之電子束:十百萬電子伏(10 MeV)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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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得以輻射照射之食品品目、吸收劑量限量及照射目的,應符合附表所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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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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