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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第3條

作為食品輻射照射處理之輻射線源及其限用之最高能量如下: 一、以鈷60產生之加馬(γ)射線。 二、電子加速器產生之X射線:五百萬電子伏(5 MeV)以下。 三、電子加速器產生之電子束:十百萬電子伏(10 MeV)以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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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