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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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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