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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16條

配額核配所收取之加價費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全部歸入 救助基金;進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悉數辦理進口者,所繳交之加價費用亦 歸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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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