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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15條

申請進口原料糯 (碎) 米加工為米、混合糯米粉及其他經農委會核准之 產品外銷者,應經農委會專案核准,並按加價上限及申請進口數量繳交加 價,憑以核發證明書及辦理輸入,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二個月。 前項進口貨品逾期未全數加工出口者,所繳交之加價全數歸入農產品受進 口損害救助基金 (以下簡稱救助基金) ,未出口數量計入進口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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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