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鹽衛生標準(95.01.16訂定) › 第2條

食鹽衛生標準(95.01.16訂定)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5%。 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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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