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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二、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如附圖二)。 三、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始得再供飲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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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