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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13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其他飼料販賣業者辦理輸入者,應逐批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上,鍵入被授權者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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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