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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 第11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11條
查驗機關查驗貨櫃裝運之產品時,報驗義務人應依查驗機關指示,將指定開驗之貨櫃移調至地面層指定位置或海關指定之集中查驗區、配合提供或操作必要之機具或為其他配合行為。 查驗所需樣品,由查驗人員隨機取樣,報驗義務人不得指定;每批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為限,並以無償方式取得,查驗人員應開立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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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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