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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 第14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14條
申報查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查驗不合格: 一、檢驗項目之含量超過限量基準(如附表)。 二、申報有無法補正之缺漏或錯誤。 三、其他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形。 暫存於倉儲之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且無法區隔者,同倉儲之產品均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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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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