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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13條

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由查驗機關以電子方式發送查驗合格通知予報驗義務人。 前項合格通知收文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驗義務人得持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屆期未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由查驗機關逕行處置,報驗義務人不得請求賠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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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