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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 第17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17條
貨櫃裝運之產品經臨場查核,發現有外觀霉爛或變質之情形者,查驗機關應判定該批次全部貨櫃產品為查驗不合格。但報驗義務人申請再次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經查驗機關同意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分批查驗,並重新判定結果。 查驗機關同意前項申請後,應會同報驗義務人與海關逐一開櫃臨場查核(以下簡稱看樣)及取樣檢驗,報驗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同意修正進口報單,依看樣結果區分為不同批次,再向查驗機關申請改為分批查驗。但經看樣不合格之貨櫃,不予取樣,並逕行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依前項分批查驗之結果,不得申請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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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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