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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 第16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16條
船艙散裝產品經依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逐艙開驗,發現有
第十四條
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者,查驗機關應判定該批次全部產品為查驗不合格。 前項經查驗機關判定不合格產品,於同批次有查驗合格及不合格之船艙區分者,報驗義務人收到前項查驗不合格通知書後,得向海關申請同意修正進口報單,並依查驗結果區分為不同批次,再向查驗機關申請改為分批查驗,並重新判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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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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