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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以下簡稱產品)之輸入者。 二、查驗: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產品輸入前所為之文件審核、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 三、查驗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及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團體。 四、臨場查核:指由查驗機關人員(以下簡稱查驗人員)於產品存置地點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並執行其外觀、氣味、性狀及其他官能檢查。 五、取樣檢驗: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執行官能、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查及化驗。 六、批次:輸入產品於進口報單上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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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