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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7條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二、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予以逐批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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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