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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 第6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6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申報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報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未抽中者,予以文件審核,經抽中者,予以文件審核、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對於抽批查驗未抽中者,得予以臨場查核或取樣檢驗。 依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合併申報查驗者,依合併前各產品依
第七條
至
第九條
規定應適用之最高抽驗率執行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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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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