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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 第9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9條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一般抽批查驗: 一、非屬本辦法
第七條
或前條所定情形者。 二、原屬加強抽批查驗之申報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經檢驗符合規定。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則連續輸入五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原採加強查驗產品,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得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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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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