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一句話看懂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規範飼料的生產、製造、加工、包裝、販賣、輸入及輸出等相關事項,確保飼料的安全與品質,以維護動物健康與產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7-27・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飼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
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所含戴奧辛、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超過附表所列限量基準者,屬本法
第二十條
第四款所定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動物健康之物質。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所定檢查及抽樣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抽取之樣品,應會同廠商或使用戶封緘後,掣給收據。 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足供檢驗之樣品數量,不得超過四份,每份以三百公克為限。 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三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為主管機關製發之查驗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封存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廠商或使用戶不得移動或出售;抽取之樣品,以四份為限,每份重量,視檢驗、鑑定需要而定,並經會同廠商或使用戶封緘後,掣給收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或
第二十三條
規定所為之檢驗、鑑定報告後十日內,將結果通知廠商或使用戶。廠商或使用戶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得繳納檢驗費,向主管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