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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17條

飼料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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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