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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除許可文件另有規定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四、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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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