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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17條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量或再利用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契約書有效期間。 四、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尚未清除、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五、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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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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