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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 第10條
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0條
執行強制出境,應遵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解送被強制出境者至最近之機場,搭乘航空器出境為原則;必要時, 得准許搭乘船舶出境。 二、治安機關執行強制出境時,應派員戒護;必要時得申請支援警力。 三、遇有抗拒行為或脫逃之虞,得施以強制力或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 程度。 前項被強制出境者,已備妥證照及機 (船) 票者,治安機關得准其搭機 ( 船) 出境,但應派員隨行至機場 (港口) ,監視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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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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