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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9條

第二條第三條強制驅離出境或責由原搭乘航空器、船舶之機 (船) 長 或由其所屬代理人安排機 (船) 遣送離境者,不適用前三條規定。但依第 五條第一款收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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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