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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8條

執行強制出境,應製作名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香港或澳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在香港或 澳門之住址。 二、查獲時間、地點及查獲之治安機關 (單位) 。 三、強制出境之依據。 四、出境費用執付情形。 五、搭乘之班機 (船) 、日期及時間。 前項名冊應製作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通知境管局。 境管局應依前項通知之名冊製發出境通知單送出境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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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