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 第14條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特殊事故附有證明文件,急須進入臺灣地區,應備具
第七條
文件,向
第八條
規定單位申請,由受理單位查核後,逕發給入境證明書。 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入境證明書進入臺灣地區,應於入境時向移民署補辦入出境手續後,再行查驗入境。 香港或澳門居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境必要者,得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持憑入境,並補辦入出境手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