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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0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 一、定居申請書。 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四、最近五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但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每次出境在三個月以內者,免附之。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每次出境在三個月以內者,免附之。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其應包括項目,準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移民署受理定居案件,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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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