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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1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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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