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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7條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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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