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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 第3條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3條
地政機關受理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會商土地管理機關。 五、審查。 六、公告。 七、異議處理。 八、登記。 九、繕發書狀。 十、異動整理。 十一、歸檔。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地政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土地管理機關應於二個月內,就指界測量確定位置之申請返還土地,查明有無屬徵收、價購取得及確認使用土地之必要者。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審查,必要時地政機關得徵詢地方公正人士及耆老之意見,作為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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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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