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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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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