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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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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10條
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因本人疾病或因其眷屬疾病、死亡、求學之 重大事故或交通障礙,確屬不能依規定限期起程者,應報主管部、會局核 定限期。限期屆滿,仍不能起程時,除報經核准者外,應將所領機票及雜 費等各項費用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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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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