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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9條

駐外人員於在任時,其眷屬必須提前回國或前往各該人員任所以外之地區 者,得比照第八條規定辦理。但應俟駐外人員本人將來調任或調部後,憑 機票根申請補發機票費及雜費,其本眷關係之確定及子女年齡之核計,概 以駐外人員本人調任或調部命令發布之日期為準。 前項眷屬,如原具乘座頭等座位之資格,除其配偶本人外,其餘人員不隨 其配偶同行者,應一律改乘商務級座位。其應領之機票費及雜費,均俟駐 外人員本人調任或調部時,再按其自原任所至新任所之最直接航空路線所 應發之票價及雜費結算之。 先行回國或前往各該人員任所以外地區之眷屬,除由於政府之政策決定者 外,事後復擬前往其本人任所時,所有機票及雜費應行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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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